好处是如果对方真的比较怂,说不定一吓就吓住了。就像那些给人寄律师函但没想真打官司的,往往就是不怕泄露底牌,先恐喝一吓。
坏处嘛,就是恐喝的时候如果说太多,对方容易先有提防。所以很多真的一开始就铁了心要打官司置人于死地的,往往律师函都不寄了,直接开搞往死里整。
正所谓会咬人的狗不叫嘛。
卡洛斯的交涉选择,也跟苹果方面看不起香积电有关,他们普遍觉得这些中国人都是一吓就怂了的。
只能说,顾骜利用了自己同胞在这个年代普遍人畜无害的弱势国际交涉形象,扮猪吃虎了一把。
……
“苹果方面居然想到了利用产业链长度差的理由、借用《反垄断法》的思路,在联邦围内案起诉我名下的三家联合体?”
当天晚上,在康州格林尼治社区,顾骜的半岛庄园里,他就得到了下午试探中刚刚从美国人那里得到的态度,顾骜还略微有些惊讶。
他7月份的时候,去硅谷住了大半个月,操持了天鲲的上市工作,然后就又回到了康州。因为他的儿女都才三个月大,他必须陪着妻儿。
卡洛斯的每一句恐喝,都被林国栋表面谦卑地应付过去、然后强记在心,回头就记在小本本上,打了小报告。
顾骜听取加密线路发来的小报告时,米娜也在他身边,正在给一家人做甜汤。米娜听了之后,不由好奇反问:
“《反垄断法》?这个跟我们的案子有什么关?地球上比摩托罗拉强的cPu厂商,起码还有两家吧?摩托罗拉的市场有率也比不上英特尔吧。
至于晶片代工工艺水平,我上次听你说,香积电做的摩托罗拉最新款68000,是800纳米级工艺的,而目前香积电正在研发攻关的,是600纳米级工艺。这个水平,在全球产业围内也算不上最先进
你上次说,nec今年上半年就已经搞出600纳米级工艺了,东芝也刚刚搞出来。香积电的工艺,最多只能算是并列第三,跟曰本的富士通并列,都是有800奔600。这种情况下,我们再哪一环节都算不上垄断优势吧?”
30年后,顾骜穿越之前,香积电的工艺都已经爬到10几纳米的级别了,不过在88年,大伙儿都还是在为800纳米到600纳米的工艺奔命呢。
摩托罗拉公司88年推出的这一款68000,真的就是800纳米的工艺,但在当时就算是非常先进的了。一想到三十年里工艺细了几十倍,还是不得不让人感慨沧海桑田的。
“你对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不太了解,这个问题,不能用我们中国人接受到的行业惯例去理解。不过这不用你担心,我会想办法解决的。”顾骜比米娜更懂美国的商业环境,便如是安慰道。
第744章 隐形密使
1988年的中国,肯定是没有《反垄断法》的,甚至都没有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
前者要20年后才立,后者也要等四五年。
不过,关于“垄断”、“不正当竞争”这些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的概念,国内的司法实践领域也已经有所涉及,而且更多的时候是靠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办法档案来处理。
米娜在国内做生意也做得不小了,从自家当初的酒厂,到红牛到佳得乐到肯德基,所以米娜对于国内的相关常识,还是有所了解的。
她又不是花瓶。
她只是对美国人这边的行情,不是很懂。
顾骜就给她解释:“我们中国人,经常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两事儿,混为一谈。比如亏本倾销、恶意低价领市场再抬价,咱中国人就觉得这事儿好像既违反了反垄断,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,好像一犯都犯。
但是在美国,压根儿就没有专门的‘反不正当竞争’独立立法,人家对不正当竞争的管理,只是反垄断的一部分,一种表现形式。
在70年代科技企业大规模兴起之前,这两个是差不多的,没必要区分太细。不过70年代,随着芝大那批狗币经济学者崛起,鼓吹科技行业的天然垄断与‘垄断促进科技创新’,美国人在这方面的评判,出现了分化。
对于反不正当竞争,他们管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儿,你倾销了,满足了那些陷害对手的条款了,你就算不正当竞争。
可是否‘垄断’,评判的不再是你害没害对手,而是看你害没害消费者。换句话说,你就算倾销了,逼死了对手,甚至市场有率都100%了,但你只要倾销逼死对手后,没有趁着‘天下已经是我独的了’,重新涨价涨回来对消费者作威作福,而是继续永远低价下去,消费者买到的东西没贵,质量也没下降,消费者有实惠,你就不算垄断。
而我们中国,目前在这方面的经济立法,还是学的美国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维,我们重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有没有超限的挖坑下套,而不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。”
这番话,外行法盲听起来可能有些累,但米娜是稍微懂点行的,所以马上就理解了。
说句便于后世人理解的、略微有点近似的例子解说一下。
比如201x年的哔哔打车,你抢市场的时候那肯定是亏本补贴、恶意倾销,这没跑了。
但是按照新的反垄断法,这事儿不能马上治他的罪。
因为你还不知道他靠恶意补贴战乾死其他竞争对手后,会不会坑害消费者。
他要是不害消费者,只害对手,甚至杀对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,那么对于逃过反垄断制裁就有很多加分。
可是,如果杀完对手之后,真的开始猛涨管理费,打车比原先旧的线下出租车时代还贵了,大家怨声载道,这时候你才能说他确实当年卑鄙无耻,违反了反垄断。
这是传统“反不正当竞争”的b2b思维,和后来的“反垄断”b2c思维的最大差距。
一个关心弱势经营者有没有被坑,而另一个不管弱势经营者的死活,只管最终消费者有么有被坑。
当然了,也不是说“反垄断”管得就比“反不正当竞争”宽或者窄,只能说这两个思路各有交叉重叠、也各有额外补充。
商业现实当中,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,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,都是存在的。
具体到香积电、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,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“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、不反真.垄断”的思路来处断,天鲲和香积电其实是相对容易逃脱违法责任的,到时候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好了。
违约可比违法轻得多。
理由也正如刚才米娜提到的:首先,摩托罗拉的cPu,在市面上并没有垄断地位,英特尔就比它牛逼,市场有率也更高。德州仪器都还没彻底退出历史舞台,其他还有好几家名义上有竞争力的同行。
而香积电在加工能力和工艺技术方面,也还略逊于曰本人的nec、东芝,只是跟富士通并驾齐驱。
你要说香积电这是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势、不正当陷害苹果”,这是怎么都说不通的。
老子哪来的“市场支配地位”?你特么联邦fǎ yuàn瞎啊!
可是,换到“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,限制了消费者得到的服务的价格、质量、功能多样性”这个别角度,如果真的抓住天鲲、王安、香积电三家联手的证据,苹果是真有把握从顾骜身上撕咬下一大块肉来的。
举个最简单的例子,后世在亚马逊上面,亚马逊又有b2c的电商业务,也有c2c的电商业务。
当时,杰夫.贝佐斯这个没节操的家伙,可没少干“看c2c的平台商家什么东西卖得火,我们自己的第一方自营也在不抄袭不侵犯智慧财产权、只打擦边球的情况下,做山寨品去卖”的事儿。而且作为亚马逊的平台方,人家手握搜索结果排序权和广告分配权,想让亲儿子抢乾儿子的生意还不是分分钟。
这种事情,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里,就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利益。相当于你又做平台又做自营,同时运动员和裁判。你刻意压制了消费者想得到的东西的选择面,导致设计单一化,等等{主要是亚马逊还利用了自己作为平台方抓取的数据,来分析什么火什么不火,相当于把试错成本摊给别人,它自己只跟风最火的摘}……
具体法理能写出几百页来,这里就不赘述了。反正这就是真实案例,记住这种事儿在美国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就行。
有兴趣的自己去英文网站查相关判决理由,都是很有名的案子。
还听不懂的,用中国人容易理解的套一下,那就相当于天猫自营要是也抓取流行数据、擦边球自产自营抢第三方淘宝店家爆款生意,那按照美国法律肯定也不行。{当然天猫是中国的,肯定不能按美国法律}
而苹果公司只要能证明,香积电跟另外两家企业有串通,因为顾骜都是大股东,所以“导致了美国的设计师们无法第一时间用到加装了可以滑鼠绘图的PhotoshoP设计电脑”,侵害了美国广大商务白领的选择权、也切实限制了他们他们购买电脑的功能,造成了他们的不便。